53周岁的张先生为女儿投保了一份5年交费的福临门(财富版)。两年后华先生因意外导致身故,因为华先生是意外导致的身故,故可以豁免张先生身故之日前所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否
否
第1题
某因病身故。其长子、次子向保险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实后向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后发现李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第三子于1998年因车祸死亡,遗有一个5周岁男孩。你认为保险公司该如何给付?
第3题
A.投保年龄:出生且出院满28天(含)至65周岁(含)
B.保障期间:终身/70周岁
C.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D.100种重大疾病
第4题
A.投保年龄:18周岁—65周岁
B.保险期限分为:20年、30年、40年
C.缴费方式分为:趸交、3年、5年、10年、20年
D.每一份保险金额:100万
第5题
A.张先生在70岁前,每年获得该保单的分红
B.张先生在1年后退保,退保金中不包含红利
C.张先生在70岁保单满期给付时,获得该保单的保险金及累积红利
D.张先生在3年后不幸得病身故,他女儿获得该保单的保险金及累积红利
第9题
A.王先生投保的保费来源于非法收入,保单被法院认定无效
B.王先生投保的目的为恶意避债,保单被法院认定无效
C.女儿作为保证人为王先生的债务提供了担保
D.王先生以合法收入投保,投保的目的是财富传承,且女儿并没有为王先生的债务做担保
第10题
A.更换投保人为妻子
B.更换投保人为女儿
C.退保处理,退保现价属于李先生的遗产进行分配
D.赔偿身故受益金给妻子
第11题
[案情介绍]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宜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宜城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