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内,组织补充论证。
A.5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3个工作日
AC
解析:
参考解析: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