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哪几项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即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