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市甲区的某中外合资企业Q与位于A市乙区的某外企工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在M国履行某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9将T起诉至A市甲区法院。甲区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A市乙区法院,而乙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甲区法院管辖,拒绝接受甲区法院的移送。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为本案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所以应当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B.市乙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
B、市乙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A项表述为偷换概念表述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对于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不属于需要法院协商管辖权的情形故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