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型涤纶纱、棉坯布、棉型涤纶坯布和印染布。2009年某月份外购情况如
某纺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型涤纶纱、棉坯布、棉型涤纶坯布和印染布。2009年某月份外购情况如下(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1)外购染料价款3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
(2)外购低值易耗品,价款为1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2550元。
(3)从供销社棉麻公司购进棉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27200员。
(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价款为40000元,无进项税额。
(5)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修理用配件60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6)购进煤炭100吨,价款为9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170元。
(7)生产用外购电力若干千瓦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5270元。
(8)生产用外购水若干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715元。
(9)购气流纺纱机一台,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8500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货物情况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不含税):
(1)销售棉坯布120000米,销售收入240000元。
(2)销售棉型涤纶布100000米,销售收入310000元。
(3)销售印染布90000米,其中,销售给一般纳税人80000米,销售收入280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10000米,价税混合收取,计40000元。
(4)销售各类棉纱给一般纳税人,价款为220000元,销售各类棉纱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6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对该厂增值税的计算可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首先计算销项税额,再计算进项税额,然后根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首先,销项税额的计算。
计算销税额时,除价税混收的之外,其他销售项目用销售收入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即可得到。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收入如下:棉坯布240000元,棉型涤纶布310000元,印染布280000元,各类棉纱220000元。
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240000+310000+280000+220000=1050000(元)
销项税额=1050 000×17%=178500(元)
(2)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是价税混合收取增值税的,需要先计算出销售额。确定销售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
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本月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收入如下:印染布40000元,各类棉纱60000元,共计100000元。
销售额=100000÷(1+17%)=85470.09(元)
销项税额=85470.09×17%=14529.91(元)
(3)该厂本月销项税额合计=178500+14529.91=193029.91(元)
其次,进项税额的计算。
(1)购进货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如下:外购染料5100元,外购低值易耗品2550元,外购棉花27200元,外购煤炭1170元,外购电力5270元,外购水715元,购气流纺纱机8500元,共计50505元。
(2)购进农业产品按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该厂本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按价款40000元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40000×3%=5200(元)
(3)该厂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中购进的配件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该厂本月进项税额合计=50505+5200=55705(元)
最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厂本月应纳税额=193029.91-55.705=13732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