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商人签订一批棉纱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2000年3月2日上午装船(东方号),
我某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商人签订一批棉纱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2000年3月2日上午装船(东方号),当天业务员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3月3日上午才想起给买方发出通知,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事宜,不料保险公司已获悉东方号在3月3日凌晨在海上遇难,从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迟发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现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承担,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5000美元”。试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按照惯例不论是FOB和CFR合同,卖方在货物装船后,都必须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且,对于CFR合同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果由于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将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