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 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 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 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C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本题中,C选项,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故C选项当选。A选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故A选项不当选。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故D选项不当选。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