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买卖钢材合同,双方于3月2日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
合同订立后,房屋开发公司按建筑材料公司指定,把335万元款项汇入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的分理账户。3月20日、4月5日,房屋开发公司先后两次从物资供应站提取钢材500吨,折合价款1675万元。此后,房屋开发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建筑材料公司没有继续供货,物资供应站也不予退款。建筑材料公司称,房屋开发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合同,但业务往来的对象是物资供应站,无货可供的责任不在其身上。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材料公司所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
(2)房屋开发公司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物资供应站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4)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5)设房屋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7万元,则对方应否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
(6)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