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部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提供收汇资料,以下不属于规定情形的是()
A.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B.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C.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D.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参考
D、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参考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