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的管辖权原则叫做()。
A.专属管辖
B.属地管辖
C.属人管辖
D.平行管辖
A.专属管辖
B.属地管辖
C.属人管辖
D.平行管辖
第2题
经济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依法确定仲裁机构时,实行()的原则。
A.有地域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B.申请人一方主管机关指定仲裁机构
C.双方共同议定仲裁机构
D.由合同主管机关指定仲裁机构
第5题
A.以个人的主观意愿为判定标准
B.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C.以国籍为判断标准
D.资本控制标准
E.资本控制和政治控制相结合的标准
第6题
A.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B.案件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当事人对级别管辖不得提出异议
D.级别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联系来确定
第7题
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第9题
A.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B.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C.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D.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