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7年6月以拍卖方式支付100万元购人A公司“打包债权”200万元(其中甲欠A公司120万元,乙欠A公司80万元)。2017年11月张某从乙债务人处追回款项50万元。张某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万元
A.0.20
B.2.00
C.4.00
D.10
B、2.00
解析:纳税人处置“打包债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100×80÷200=40(万元)处置债权取得50-40=1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