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特种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
某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特种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20000元。
(2)销售电视机8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2400元;每售出一台可取得厂家给予的返利收入200元。
(3)代销一批数码相机,按含税销售总额的5%提取代销手续费15000元。
(4)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75500元。
(5)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为800元,货款已付;购进DVD播放机100台,不含税单价为600元。两项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另有40台DVD播放机未向厂家付款。
(6)购置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1900元。
(7)该商场11月份有未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要求:
当期进项税额=(800×50+600×100)×17%+11900-80×200÷(1+17%)×17%=26575.21(元)$当期销项税额=[160000÷(1+17%)+20000÷(1+17%)+2400÷(1+17%)×80+15000÷5%÷(1+17%)+175500÷(1+17%)]×17%=123141.03(元)$当期应纳税额=123141.03-26575.21-6000=9056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