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纠纷案 工贸公司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化纤公司,委托甲港港务公司将货物从甲港运
该批货物由收货人化纤公司自行验收,没有港务部门制作的货运记录,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公证检验,工贸公司、保险公司及收货人亦未会同检验。1994年1月14日,化纤公司单方面确定货物受损情况为“落地料4.8吨,破包63.2吨,混杂料12吨,短缺3.78吨”,经济损失为342424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被保险人的义务问题。
货物的包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是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坏和灭失不负责任。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也要求货物必须包装良好,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本案的货物,原本是袋装的,装运时即有部分包装破损,明显没有达到要求的标准,保险人对因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有权拒赔。
另外,保险条款第10条、第11条约定,货物运抵收货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应在10天内向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1)保险凭证、运单、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直接费用的单据。该两条的约定,主要是方便确定货物的损失,10天内向保险机构申请会检,保险人不一定在10天内进行检验。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亦未必每一票货物均完全具备这些单证。被保险人应注意提取和收集港口部门的货运记录、理货报告等一切有关货物价值、受损情况、受损原因等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商检等公证机关检验、鉴定。本案中,托运人和收货人没有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检验,自行处理了货物,并且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索赔单证,故保险人应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