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1月16日下午,某大学外教尼克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左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
[案情介绍]
2003年1月16日下午,某大学外教尼克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左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詹姆斯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尼克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2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詹姆斯应付给尼克的赔偿数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尼克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该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因为本案的主体都是外国人,其间发生的冲突属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既可适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也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不在同一国家,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