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 案情 F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福费廷协议。200×年10月,F银行收到W国A银行N国分
案例 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
案情
F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福费廷协议。200×年10月,F银行收到W国A银行N国分行开来的180天远期信用证一份,受益人为该行客户X公司,金额为USD413000,装运期为200×年11月15目。200×年11月4日,X公司发货后,通过F银行将货运单据寄交开证行,以换取开证行A银行N国分行担保的远期承兑汇票。200×年12月,X公司将包买所需单据包括“无追索权”背书的A银行承兑汇票提交F银行包买。次年2月,W国A银行突然倒闭,A银行N国分行于同年3月停止营业,全部资金被N国政府冻结,致使F银行垫款无法收回,利益严重受损。
分析
此案例中,F银行包买的是信用证下的汇票。A银行N国分行是信用证的开证行,日后承兑信用证下的汇票而成为票据承兑人,具有保证按期履行对外支付的义务。但A银行总行倒闭,致使A银行N国分行停止营业,从而F银行即将到期的票据款无法收回。这里,F银行之所以遭受严重的银行担保风险就是因为F银行与x公司签署福费廷协议前,没有认真评估担保行A银行的信用级别,没有掌握全面信息为A银行核定一个合理的信用额度。启示
在实务中,信用证开证行的倒闭是极少数、极偶然的现象。而且,一般的信用证业务中,即使开证行倒闭,风险损失通常也是由出口商实际承担。但即便如此,开展信用证业务时,开证行及其所在国的资信状况仍是出口地银行审证的重点内容。如果信用证下叙作福费廷业务,由于开证行的支付意愿及支付能力直接关系到包买银行自身的风险大小,因而,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应更加谨慎和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