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行政法治原则。或者:论述依法行政自基本要求。]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行政法治原则。或者:论述依法行政自基本要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它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具有法律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该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对它的表述,在不同国家(英、美、法、德、日等)的行政法理论中各有不同。
我国行政法理论界认为,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这两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一个行为若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不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行政应急权的行使须符合特定条件。因此说,行政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合法性原则,而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体现在: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和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严格贯彻行政法的这三大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