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A.将案件移送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退回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C.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将案件移送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退回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C.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题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第2题
A.正确,因为张某已经获得批准
B.不正确,他还应当排队轮候
C.不正确,他还应当与朝阳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D.不正确,他只能获得租金减免
第3题
A.上述选项均正确
B.排除妨碍
C.恢复原状
D.赔偿损失
第4题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第6题
(1) 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 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 尚父能否在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尚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尚父能否在判决宣告前撤诉?
(5) 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7题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
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该案例中原告北京博士伦公司所叙述的事实属实,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理分析该案。
第9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