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王某,邹某、方某系某市锅炉厂技术科职工.1996年,他们组成了锅炉厂技术科学小组(以下简称小
1997年8月,韩某代表技术科参加复赛,获得83分,初赛与复赛平均为86. 35分,该赛点将其评为该赛点“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工人日报》、该市日报等报纸报道时均称获一级个人优秀奖的是小组.10月,“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奖荣誉证书”由全国组委会统一下发,该市赛点领导小组在具体负责填写获得者姓名时却填写了韩某个人的姓名.事后,荣誉证书及奖品均由韩某个人占有.
王某、邹某、方某等人认为:荣誉应归于小组,而不应归于韩某一个人所有,韩菜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的荣誉权.在与韩某协商无效后,他们诉至法院.
问:韩某独占荣誉证书和奖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小组其他成员的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