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成本按发生的经济业务逐项
(1)12月1日,向林苑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款项尚未收取,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75万元;
(2)12月5日,收到被陕南公司退回的商品,该批商品售价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成本230万元,发生销售退回时华芳公司未收到陕南公司的货款;
(3)12月9日,收到林苑公司支付的货款117万元并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华芳公司2008年12月的会计分录。(单位:万元,10分)